歐盟農業產品原產地命名、地理標示與傳統特產保護制度 – 起司俱樂部 (Cheese Club)

歐盟農業產品原產地命名、地理標示與傳統特產保護制度

由於全球貿易自由化,生物科技的農產品與食品多樣化,以及原料生產、食品製造、加工、成分與來源地的複雜化,引發消費者在食品安全上的關切,不僅要求提高飲食、衛生與健康標準,以及產品來源地與製造方式的標示與驗證,也重視以特殊生產方式、成份或來源地生產出色的確產品。而歐盟於1992年即警覺到食品消費資訊透明化的重要性。歐盟食品品質政策的施政目標,係以建立農產品與食品的品質保障制度為主,並可區分為原產地命名保護制度、地理標示保護制度與傳統特產保護制度三大類別。

原產地命名保護制度

Protected designation of origin (PD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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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ppellation d’origine protégée (AOP)

原產地命名保護制度所保障的農產品與食品要件有二:原產地的特殊地理環境,必須對該產品具備的品質與特性,有本質的或唯一的影響。其中,來自於原產地地理環境的影響因素,包含氣候、土壤品質與地方知識技能等自然因素和人為因素。其次,該產品從原料生產、加工、配製到完成階段,PDO要求所有的產製過程,均必須發生於特定的地理區域內,亦即該產品註冊名稱所指涉的地理範圍內。因此,在原產地命名保護制度的概念下,農產品與食品特徵和地理產地之間,應具有客觀且緊密的連結關係,始能以特定的產出地,作為產品名稱命名的依據。

凡申請原產地命名保護註冊的農產品與食品,必須明確界定出產區的地理範圍,而且從產品生產、加工到配製的所有產製階段,均必須在該產地範圍內完成。

地理標示保護制度

Protecte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PG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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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dication géographique protégée (IGP)

地理標示保護制度與前述原產地命名保護制度(PDO),兩者均在保障以產地命名的農產品與食品之權益,亦即強調產品特色與產地條件間的地理連結關係,同時兩者均不保障以通用名稱 命名的產品,但在地理區域與產品特徵間關係的定義與規範上,略有差異。凡申請地理標示保護制度保障的農產品與食品,必須符合兩項條件:(1)申請PGI時,必須在產品名稱所標示的地理區域內生產,但PGI僅要求該產品只要有生產階段其中一項,在其命名的地區內實施即可,故PGI的產品原料取得與產品加工地區,可能分屬於不同的地理區域。(2)PGI產品與地名之間,亦要求必須具有連結關係,但地理標示保護制度對於產品名稱與地理區域關連性的要求較為彈性。

原產地命名保護制度所認定的產品特徵必須歸因於特定地理區域的影響;而地理標示保護制度僅要求農產品或食品所具有之特殊品質、聲譽或其他特性等其中一項與來源地的地理條件相關。依據PGI的概念,產品本身所具備的實質特徵,並非註冊為PGI產品的關鍵因素,單憑產品所享有的聲譽與產地間的地緣關係,即可申請地理標示制度的保障。

傳統特產保護制度

Traditional specialities guaranteed (T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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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écialité traditionnelle garantie (STG)

傳統特產保護制度係透過檢驗與頒授「產品特殊性質證書」的方式,充分發揮地方農產品與食品典型特徵的社經效益,突顯與確保傳統特產與眾不同的特殊性質,作為提升傳統特產的競爭力。傳統特產與一般產品的差異關鍵,並非從地理原產地的區隔著手,而是著重在傳統特產所具備獨有的特徵或特性。所謂特殊性質係指農產品或食品所具備的單一特徵或一組特徵,且該特徵得以和同類別的相似產品進行明確區隔者,諸如產品的口味,或使用特定的原料配方。

註冊為傳統特產保護制度產品的主要條件,包括1. 該產品必須為傳統產品,且具有能與其他產品相區隔的特徵;2. 產品名稱本身必須能與其他的產品名稱者進行明確區隔,且需為不可轉譯的名稱;3. 該產品名稱能表達出農產品或食品的特殊性質;4. 該產品名稱中,不可含有地理標示保護制度與原產地命名保護制度中所認可的地理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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